农村房屋买卖征收补偿纠纷处理思考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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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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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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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许某1与2002年4月28日出具《房款收条》,确认收到原告付给被告许某1、吴某购买浦东新区大陆村吴家宅陆号二间二层房屋一幢的5万元。可见,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中虽出现吴家宅6号和16号不同的表述,但从查明的事实可知为登记的门牌号不同的问题,被告许某1、吴某抗辩吴家宅16号与本案无关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告在取得涉案房屋后长期使用涉案房屋,可以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涉案房屋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被告许某1、吴某被告吴某对涉案房屋的买卖不知情、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