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1、未某某、倪2为索取债务,驾驶轿车强行将张某从本区川沙新镇带至本区唐镇,后又带至本区浦东南路某处,直至2017年7月10日9时30分许,张某通过他人报警而被解救。期间,张某被打耳光致伤,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倪某1、未某某、倪2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1、未某某、倪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能向被害人做出一定的经济赔偿,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予以采纳辩护人彭利靖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判决:被告人倪2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非法拘禁罪案例(缓刑)
案件摘要:
倪某1、未某某、倪2为索取债务,驾驶轿车强行将张某从本区川沙新镇带至本区唐镇,后又带至本区浦东南路某处,直至2017年7月10日9时30分许,张某通过他人报警而被解救。期间,张某被打耳光致伤,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倪某1、未某某、倪2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1、未某某、倪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能向被害人做出一定的经济赔偿,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予以采纳辩护人彭利靖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判决:被告人倪2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律师点评:
彭律师接受倪2委托后,积极了解案情,为被告人倪2找到轻判的诸多证据和事实。在法庭上彭律师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的意见并建议法院依法适用缓刑。在本案中,受害人恶意欠债不还是引发此案根本原因,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倪2在犯罪中所起作用有限、犯罪后主动坦白、属于初犯,倪2有明显悔罪表现,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作出了经济补偿。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非法拘禁案件,如果被告人犯罪情节不严重,能够认罪、悔罪,并能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处缓刑希望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