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缓刑

2017年8月25日,张某与戚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戚某某受伤,戚某某经送医抢救于当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戚某某对本起事故不承担责任。

代理思路:

彭律师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案发时,张某属于主观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其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因而对其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而予以从轻处罚;

2、张某在货车肇事之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向交警主动投案自首,具有自首情节;

3、张某认罪态度好,能积极悔罪,张某及其所在单位积极配合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费用,使受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能够得到充分赔付,且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谅解协议。

4、张某系初犯、偶犯。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因而应当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5、张某家庭情况特殊,上有年迈的母亲、下有三个在上大学的儿女需要供养,妻子也没有收入,全家人依靠他一人生活。家庭生活困难,负担很重。请求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对张某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理由和意见,2017年12月27日下达判决,判定: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